[2013]安民訴前保字第00007號
申請人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,住址安康市西大街59號。
法定代表人馬麗,系該公司總經理。
被申請人張志強,男,漢族,1956年2月21日出生。住鄭州市金水區(qū)紅旗路30號院4號樓13號。
被申請人賈玉玲,女,漢族,1954年3月4日出生,住鄭州市金水區(qū)紅旗路30號院4號樓13號,系張志強之妻。
被申請人河南中久置業(yè)有限公司,住址鄭州市鄭東新區(qū)商務內環(huán)路26號1單元6層01號。
法定代表人張志強,系該公司總經理。
被申請人河南中久置業(yè)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,住址河南省太康縣建設路南段。
法定代表人張志強,系該公司負責人。
申請人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稱:2013年6月14日被申請人張志強向馬麗借款2000萬元。雙方簽訂了擔保借款合同,土地反擔保抵押合同,反擔保保證合同,不可撤銷反擔保函,約定由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為該筆債務做擔保,河南中久置業(yè)有限公司及河南中久置業(yè)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為該筆債務做反擔保。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張志強未按期支付利息及擔保費構成違約,出借人馬麗要求擔保人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代償。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向馬麗償還了借款本息及違約金共計23530000.00元,另被申請人張志強2013年6月14日前還欠申請人借款利息及擔保費4796700.00元未歸還,現申請人以發(fā)現被申請人張志強有轉移財產、逃避債務跡象為由向本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,請求對被申請人個人帳戶及公司帳戶予以凍結,查封被申請人抵押的不動產。申請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保證。
經審查,本院認為申請人安康市公信擔保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零一條,一百零三條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對被申請人張志強,賈玉玲,河南中久置業(yè)有限公司、河南中久置業(yè)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,河南省廣銀置業(yè)有限公司的帳戶和財產予以凍結、查封。
申請人應當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起訴,逾期不起訴的,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。
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(zhí)行。
審判員 張軍
審判員 劉世娟
審判員 李俊秀
2013年11月20日
書記員 陳曦子